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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逾5年而解除限制者,其欠稅仍得繼續執行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



  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因欠稅遭限制出境滿5年後,稅捐機關將報請財政部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予以解除限制。不過應注意的是,上開規定僅係解除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之人身自由限制,並不表示其欠稅亦可免除。



  稅務局表示,欠稅若無其他更正註銷原因,原已繫屬行政執行處者,仍得繼續執行;若其欠稅原未繫屬行政執行處但未逾徵收期間者,稅捐機關仍得繼續追償或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如尚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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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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