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可以在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所以本人出售土地,再以配偶名義買進新的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的。
稅務局提醒民眾在購買土地前,如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審慎考慮以何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如果您仍有稅務上相關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3/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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