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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事業領受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所書立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經財政部98年9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076320號令核釋,已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所書立之收據,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自98年6月12日起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上開令釋,係屬法令見解之變更,尚非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因此,對於98年6月12日至98年9月18日(即該部台財稅字第09804076320號令發布日)以前書立之該類憑證如未貼用印花稅票者,准予補稅免罰;另對於上開期間所領取之上述補助款已開立統一發票者,因統一發票係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印花稅,故尚無補徵印花稅問題。



  如您對上述規定仍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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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09
  • 點閱次數: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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