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民眾利用信託方式來管理自有財產的情形漸趨熱門,相關之稅負不容忽視,例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有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之情形者,不課徵契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稅務局指出,近來辦理信託案件日益增加,依前述情形 雖因不課徵契稅而免申報,卻常因未至稽徵機關查明是否有欠稅,而遭地政機關退件補正徒勞往返,為避免徵納雙方造成困擾,仍請持公定信託契約書至所屬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無欠繳房屋稅,始能憑向地政機關辦理信託移轉登記。(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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