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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有轉帳納稅的車輛,車籍如遷址,需向新址稅捐處重新辦理轉帳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車籍如有遷移地址,除應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手續外,使用牌照稅原已辦理轉帳納稅者,需再向遷址後所轄稅捐稽徵機關重新辦理轉帳納稅手續。



  至於原已向舊址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之轉帳納稅,若於開徵期後辦理車籍異動,因管轄機關不同,原舊址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會自動取消轉帳納稅,納稅義務人不須自己申請取消轉帳納稅手續;但如果在開徵期前辦理車籍異動者,則尚須向原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終止轉帳手續。



  每逢使用牌照稅開徵期結束,常有部分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為什麼車子已經辦理轉帳納稅,卻沒有如期扣款,經查詢才發現該車籍已遷址到外縣市,因納稅人只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手續,並沒有向遷址後所轄稅捐稽徵機關重新辦理轉帳納稅所致。



  稅務局也表示,車籍已遷至外縣市,因管轄稽徵機關不同,使用牌照稅的管理代號亦隨之變更,與原辦理轉帳納稅的管理代號相異,如果沒有重新向新址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轉帳納稅手續,就無法如期轉帳代扣稅款,外縣市車籍遷移至本市者亦同,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或上稅務局網站(http://www.tctax.gov.tw)「繳稅須知」項下查詢,稅務局提供多種便利之繳稅方式,請民眾多加利用。(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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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0
  • 點閱次數: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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