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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動產分期付款契約書 稅務局:應貼印花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如載明分期付款方式,在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在契約書上蓋章註明收訖者,受款人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



  訂立房地產買賣契約持以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者﹙即公定買賣契約書﹚,應按每件金額貼用千分之1印花稅票。又房地產買賣契約無論有無持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即公定買賣契約書或私契﹚,如契約書載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這一份買賣契約書即屬於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也表示,同一契約書上具有2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例如:買賣不動產所用之「公定買賣契約書」,註明各期款項收訖,並經出賣人加蓋私章,應由出賣人按較高稅率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



  如您對印花稅之徵課有所疑義或想進一步瞭解有關法令規定,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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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0
  • 點閱次數: 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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