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地產買賣契約書如載明分期付款方式,在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在契約書上蓋章註明收訖者,受款人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
訂立房地產買賣契約持以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者﹙即公定買賣契約書﹚,應按每件金額貼用千分之1印花稅票。又房地產買賣契約無論有無持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即公定買賣契約書或私契﹚,如契約書載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這一份買賣契約書即屬於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也表示,同一契約書上具有2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例如:買賣不動產所用之「公定買賣契約書」,註明各期款項收訖,並經出賣人加蓋私章,應由出賣人按較高稅率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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