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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經營電動玩具涉有賭博行為仍應課娛樂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但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又電動玩具係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之範圍,因此,經營電動玩具供人娛樂,如有收費額,無論是否涉有賭博行為,自應依上開規定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特別呼籲經營應徵娛樂稅設備或場所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查獲遭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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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1
  • 點閱次數: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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