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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立後已交付使用,倘中途終止契約所溢貼印花稅票款不得退還

常有民眾詢問,不動產移轉契約書中途停止過戶,買賣不成立了,契約書上貼用的印花稅票是否可以申請退還?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移轉或營建工程契約書,一經交付使用,並於應納印花稅憑證之契約書上貼用印花稅票後,如果因故無法完成產權移轉或因工程爭議而中途終止契約,不問是否依照合約所載事實履行與否(如中途無法施工、合約廢棄等),有關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未完工程部分,自行結算工程款後,已繳或已貼用之印花稅票款不得退還。



  稅務局也提醒業者,於契約簽訂與交付使用前要多多留意,以免契約無法履行遭受損失外,已繳或已貼用之印花稅款也不得退還。(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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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5
  • 點閱次數: 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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