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法拍屋可以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契價,以節省稅負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拍賣取得的房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即為該屋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辦理契稅申報時,可以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課稅,以節省契稅負擔。



  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的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向法院標購的不動產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不動產移轉應課徵契稅案件,一般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課徵契稅,但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當其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可申請按較低的實際標購價格課徵契稅,縱使標購價格高於標準價格,除納稅義務人自願以實際買賣價格繳納契稅外,仍得選擇按較低的標準價格課徵契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以在「標購取得價格」與「評定標準價格」兩者間,選擇較低的價格申報課稅,以節省契稅的負擔。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5/18*4)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5
  • 點閱次數: 442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