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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暫不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可節省牌照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因出國或其他原因暫不使用車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等恢復使用時再申請復駛,停駛期間則可免徵使用牌照稅;若未辦理停駛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



  按稅法規定,車主對已領使用牌照之車輛,暫時不使用車輛,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當年度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車主未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依法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部分車主不知上開規定,因長期出國未辦理停駛,而喪失節稅機會,特別提醒納稅人,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或辦理使用牌照稅相關事宜,可上網(http://www.tctax.gov.tw)查閱,或就近至服務櫃檯洽詢,也可以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5/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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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5
  • 點閱次數: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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