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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賣、移用車輛牌照,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現行使用牌照係由交通監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交通工具之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因此,如納稅義務人將所有車輛之號牌,移掛於其他車輛;或於所有車輛懸掛其他車輛之號牌,行駛(包括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均屬移用車輛牌照之行為,依法應處以罰鍰。



  地方稅務局呼籲,交通工具使用牌照不可轉賣或移用,以免被處以罰鍰得不償失。納稅義務人如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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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5
  • 點閱次數: 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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