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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所有人如對註銷牌照處分不服,應向監理機關申復

民眾對於車輛牌照註銷,又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經處罰鍰之案件,常以未接到車輛檢驗通知或註銷牌照裁決為由,提起異議。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公路監理機關依其法定職權作成註銷牌照處分,倘納稅義務人有所不服,應向管轄之監理機關提出申訴,在未經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前,稅捐稽徵機關自得倚為違章論處之要件。



  稅務局同時呼籲,車輛應注意依限辦理定期檢驗,否則一旦經註銷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處罰,不可不慎。(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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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7
  • 點閱次數: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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