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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廢棄車輛,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的車輛若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修護使用,委託環保單位認可的合法回收商代為處理車體,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將兩面號牌繳回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並申請報廢登記。



  廢棄車輛經環保回收後,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由於號牌已經拆卸歸還車主,一旦查獲有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情事,依稅法規定,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環保廢棄車輛應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除可領取廢棄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外,更可避免遭罰。



  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或辦理使用牌照稅相關事宜,可上網(http://www.tctax.gov.tw)查閱,或就近至稅務局服務櫃檯洽詢,也可以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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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7
  • 點閱次數: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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