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應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前經財政部91年5月1日台財稅字第 0910452561號令釋在案;但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其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93年01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818號令)。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如: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前(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應自明年開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務必把握最後期限提出申請。至於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則免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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