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業者洽詢關於公司與營造廠簽訂工程承攬合約,完工後按實際結算的價額付款,並未在合約訂定工程總價,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依據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承攬契據如必須等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稅務局同時也提醒業者,於工作完成經結算後,若確有溢貼印花稅票,應檢具退稅申請書、合約書正本及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向稅務局提出申請。但須特別注意,雖載明工程契約總價按實作工程數量結算,但其是因為中途無法施工而「終止契約」,與上述規定所稱「工作完成」不同,並無退還溢貼印花稅票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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