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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娛樂事業未辦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將被補稅處罰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提供場所、設施或活動供人娛樂者,皆屬娛樂稅的課稅範圍,如舞廳、舞場、撞球場、高爾夫球場、餐廳附設卡拉OK、電動玩具、網際網路等,所收取票價或費用,均應課徵娛樂稅。



  經營或兼營前開場所或設備的營業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除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若有未代徵報繳娛樂稅,還會被追繳稅款,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稅務局呼籲如有從事娛樂事業的營業人,請儘速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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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7
  • 點閱次數: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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