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是符合市政府列冊照顧之低收入戶之住宅,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而為減輕低收入戶之經濟壓力,依財政部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也表示,由於房屋稅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跨越了兩個年度,而目前國內低收入戶證明,公所係逐年清查,逐年核發,因此符合申請免稅資格的納稅義務人,記得每年向稅務局或各分局提出申請,以免喪失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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