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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提供無照營業之商家使用,仍應按照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按房屋用途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課徵,其稅率為住家用1.2%、非住家非營業用2%、營業用3%,營業用房屋之認定,依實際使用情形作為依據,不論營利事業有無取得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亦不論有無供門市交易使用,只要房屋與營業有關(如辦公室、連絡處、倉庫)均應按實際使用面積以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納稅人如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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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7
  • 點閱次數: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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