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l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在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其目的在保護債權人權益,使其能有效掌握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另為反映成本,避免資源濫用,秉持使用者、受益者付費的原則,始依據規費法規定,訂定收取服務費標準,予以收取服務費。
現行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中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係依據「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收取相關服務費。因近來資訊技術發展與時俱進,相關作業成本隨之降低,為據實反映相關成本,財政部於日前檢討修正前揭標準。
依據前揭修正後標準,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台幣250元,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台幣 250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如尚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 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