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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規定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土地係市政府辦理重劃或核准自辦重劃,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均可減徵40﹪土地增值稅及扣除重劃費用;但土地如係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則不適用上述減徵規定。



  繼承是因被繼承人死亡才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繼承土地再移轉時,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日期及公告現值作為計徵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負已獲減輕;且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故土地增值稅無法適用減徵40﹪及扣除重劃費用等優惠措施。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果持有土地期間已超過20年,期間有過重劃,仍然可享受長期減徵之優惠,因此,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時,請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重劃前土地登記謄本等足資證明之文件。



  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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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7
  • 點閱次數: 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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