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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屋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徵房屋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者(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如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停車場、補習班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目前為2%);如記載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可以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目前為1.2%)。



  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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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7
  • 點閱次數: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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