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在即,台中市政府社會處表示,社會福利制度在縣市合併後,政府照顧資源維持不變。
在各項補助與津貼部分:如依據中央法令所核發的各項補助或津貼部分(如低收入生活補助、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生活津貼等),因係全國一致性,目前兩縣市核發之標準與金額一致,惟未來直轄市將依中央補助標準(現台灣省各縣市最低生活費為9,829元/月、台北市為14,558元/月、高雄市為11,309元/月,100年台中市之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將以內政部公告標準為依據)辦理。
相關補助項目如為地方自創,非全國一致性之補助標準者,如兩縣市補助的標準、金額有不一致者,將維持目前兩縣市的補助標準與金額,並於合併後一年內完成整併,以不影響目前縣市原享有的福利服務為原則,至民國101年兩縣市的補助標準與金額將完全趨於一致;惟期間如條件成熟,經費爭取順利,市府也將以民眾福祉為優先考量編列追加預算,讓兩縣市自創福利項目的補助標準與金額,提早趨於一致。
在資源合理配置部分,考量未來縣市合併後,幅員廣闊,為使各項福利服務之輸送能更即時,除各區公所(合併前縣為鄉鎮市,合併後改為區)提供各項福利救助之申請外,市府將設置相關區域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作為福利服務提供的據點,以縮小城鄉差距,並提供即時且具可近性的福利服務。(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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