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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自用住宅用地,視同買賣,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納稅義務人詢問,擁有一筆土地,因使用上之因素,想與鄰人交換,該筆土地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亦即「交換」視同買賣,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請納稅義務人把握節稅,善用土地增值稅之優惠稅率。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義,請撥免費電話:0800-086969。(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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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7
  • 點閱次數: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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