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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有增建情形,應該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屋頂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主建物核課房屋稅。但如搭建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因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此類簡陋之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



  類似的情形,如在大樓天井頂層加蓋,且只做為防雨及出入通道使用,不做其他用途者,也是免予課徵房屋稅;另外如在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因為只加重房屋負荷量,並沒有增加使用價值,同樣不屬於房屋稅課徵之對象。



  稅務局特別呼籲,頂樓如有增建情形,應該在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局申報,如果沒有依規定申報,而發生漏稅的情形,除了補稅外也會處以罰鍰。如仍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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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17
  • 點閱次數: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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