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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應退之稅捐,應先抵繳積欠稅款後才能退還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退之稅捐時,稅捐稽徵機關將就其未繳清之欠稅,先行辦理抵繳,並於扣抵後寄發抵繳證明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之稅捐,稽徵機關會先查明是否有積欠稅款,如有欠稅款尚未繳清,則先抵繳該積欠稅款,抵欠後如尚有應退稅款,應產出退稅抵繳通知書及退稅抵繳證明書,連同抵繳後餘款之退稅支票,一併郵寄送達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特別呼籲,為避免被詐騙集團利用,稅務局不會以電話、手機簡訊或E-MAIL電子郵件通知納稅義務人使用自動櫃員機辦理退稅撥款事宜,且自動櫃員機只有匯出功能並無匯入功能,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



  為維護退稅人權益,稅務局會以掛號方式郵寄公庫支票給退稅人,或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內。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23
  • 點閱次數: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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