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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有關公同共有土地,如何申請自用住宅用稅率計徵地價稅?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民法第827條、828條及829條規定,公同共有係共有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各公同共有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並無應有部分可言。在公同共有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共有物,故公同共有土地,共有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時,應以全體共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或由全體共有人直系尊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為準。



  如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者,各共有人可單獨辦竣戶籍登記,就自己權利範圍申請適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經核定而適用原因、事實未消滅者,以後免申請。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義,請撥04-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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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6-23
  • 點閱次數: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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