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民眾申請指定送達地址,供戶政機關有效迅速送達戶籍相關文書,自99年7月1日8時起,民眾可至各戶政事務所臨櫃或以自然人憑證在網路申辦」。
二、相關內容詳如作業要點:
戶政機關受理申請指定送達地址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671號令訂定,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一、為辦理民眾申請指定送達地址,供戶政機關有效迅速 送達戶籍相關文書,提升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戶政機關行政處分或告知單等文件之送達,應優先寄送民眾指定送達地址,無法送達或未指定時,依行政程序法送達規定辦理。
三、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完全行為能力人,得向戶政事務所 或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全球資訊網站申請指定送達地址;變更或取消時,亦同。
前項指定送達地址,指申請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四、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指定送達地址,應查驗申請人國民身分證。但外國人、無國籍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查驗其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正本。
五、申請人申請、變更或取消指定送達地址時,應記載項目如下:
(一)申請日期。
(二)姓名(外籍人士應載明中文及英文姓名)。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統一證號。
(四)出生年月日。
(五)指定送達地址。
(六)聯絡方式(包括日間電話、夜間電話、行動電話、郵政信箱或電子郵件信箱等項目)。
前項第五款指定送達地址,以登載申請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為限;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或變更指定送達地址時,應提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之證明文件供採認,並由戶政事務所影印存檔。
六、戶政事務所申請指定送達地址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申辦戶籍登記案件時,戶政事務所應詢問申 請人之意願,申請人亦得主動申請指定送達地址。
(二)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後,於戶役政資訊系統之「指定送達地址登載作業系統」登錄。
(三)列印「指定送達地址登載作業」申請頁面,並請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四)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指定送達地址之資料,保存年限為三年,逾期由資料保存機關依規定程序銷毀。
依據:臺中市政府99年6月23日府民戶字第0990174794號函辦理
活動開始日期:2010-6-28 0:0:0
活動結束日期:2010-12-31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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