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現行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持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人士,本人名下之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人以一輛為限;如因身心障礙情況而沒有駕駛執照者,同一戶籍內親屬所有,專供其使用之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戶以一輛為限。
依據財政部函釋,重型機車若符合免稅條件也可申請專供身心障礙人士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符合免稅條件的車主,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免徵使用牌照稅採申請制,隨到隨辦,只要檢附證件符合規定,自申請日起就免徵使用牌照稅,若當年度已完納全額稅款,也可申請退還溢繳的使用牌照稅。而且車輛牌照稅一經核定免稅,如原申請核准免稅條件不變,可持續免稅,不必每年按期申請。
申請檢附證明文件分為三種類,如身心障礙人士有駕駛執照且為車主,需提示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駕駛執照正本、行車執照正本及印章;如身心障礙人士無駕駛執照且為車主,需提示身心障礙手冊正本、行車執照正本、戶口名簿正本、身心障礙人士印章及使用人駕駛執照正本及印章,但使用人限與身心障礙人士同一鄉鎮市之親屬,並提供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人士無駕駛執照,車主為同一地址親屬,需提示身心障礙手冊正本、行車執照正本、戶口名簿正本及身心障礙人士與車主二人印章。
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或上稅務局網站(http://www.tctax.gov.tw)查閱相關訊息,請民眾多加利用。(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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