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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款書由大樓管理員代收,就已發生送達效力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寓大樓或大廈管理員有負責接收郵件之責,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收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故公寓大樓或大廈管理員一旦代收稅捐稽徵機關所寄發之繳款書,即已發生送達效力。



  至於代收後是否轉交給應收送達人,即屬僱傭雙方私契約履行上的問題,並不影響繳款書送達之效力。若因欠稅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義務人不得以公寓大樓或大廈管理員未轉交繳款書為由,主張免除滯納金。(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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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7-01
  • 點閱次數: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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