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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網路拍賣辦理營業登記之房屋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供住家用房屋作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房屋內若沒有堆置營業貨品,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將房屋用途分為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作醫院、診所、補習班、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使用)、住家用三種。以營業用稅率3%最高,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最低是住家用稅率1.2%。



  房屋欲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應以供住家使用為要件,而從事網路拍賣之營業人,原供住家用房屋,如果只有營業登記,沒有堆置營業貨品於屋內,因為網路拍賣貨物的實際交易,是在網路的拍賣平台完成,原住家用房屋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果營業登記處所部分空間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此部分已不是供住家使用,應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營業用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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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7-01
  • 點閱次數: 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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