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係以建物權狀所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倘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該部分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某甲原擁有A地號土地,屬房屋建築基地,後又購置鄰地B地號,出售前將B地號土地合併至A地號土地,惟B地號土地合併前,非建物權狀或建築執照或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之房屋坐落基地號,亦非供主建物出入通道使用之土地,雖出售前已合併成為A地號土地,該部分土地仍不能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注意,如果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但地上房屋並未辦理保存登記,無法提供建物權狀,可檢附建築管理機關所核發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築勘測成果表,作為建物證明文件提出申請。(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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