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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人代繳拍賣土地欠繳之工程受益費,再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准自漲價總數額中扣除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查封拍賣之土地,如查有欠繳之工程受益費,並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後,事後再次移轉時,准自漲價總數額中扣除該筆工程受益費額後核計土地增值稅。



  工程受益費係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移轉時必須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惟經法院查封拍賣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拍定人持法院所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查欠時,若查得有欠繳之工程受益費,由拍定人承諾願意代繳,並於繳款書上註明代繳人者,再次移轉時,可申請就該筆工程受益費費額自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後計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目前台中市雖然停徵工程受益費,但滯欠之工程受益費,均屬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請求權為15年,故未逾15年之工程受益費仍需繼續催繳,如果您向法院拍定取得土地時,應先向稅務稽徵機關查明有無滯欠工程受益費,經加註已繳清或已出具承諾繳納之戳記後始能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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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7-08
  • 點閱次數: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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