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除應依法繳納房屋稅外,如有買賣等移轉行為,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民眾詢問對於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是否可以不用繳納房屋稅,買賣移轉時是否也可以不必申報繳納契稅?針對此一問題,台中市地方稅務局為避免民眾產生誤解,特別提出澄清。



  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不管有沒有產權登記,都在課稅範圍,稽徵機關均根據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按房屋現值,依其使用情形適用不同房屋稅率,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



  因此,對於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義務人仍應依法繳納房屋稅。同樣地,對於此類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房屋移轉時,如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6種移轉行為者,亦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購買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所履行的納稅義務,雖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但仍需依稅法規定申報納稅,納稅人如有匿報、短報契稅,或逃漏房屋稅情形,如經查獲,則需補稅並處罰鍰,請民眾注意法令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至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服務櫃檯洽詢,並請多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800-086969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7/8*4)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7-08
  • 點閱次數: 482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