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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中市公立藝文場所舉辦藝術文化等表演活動,可享有娛樂稅優惠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為了提倡正當娛樂活動,增加市民的人文素養,及提升公共藝文設施的使用率,只要符合文化藝術事業獎助條例第2條規定的表演,且經文化建設委員會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其銷售收入可享免徵營業稅及減半課徵娛樂稅外,凡於台中市文化局各表演場所舉辦之演映娛樂活動,如中山堂、文英館、文化局演講廳等,即可享有娛樂稅再減半課徵的優惠,歡迎演藝及娛樂界人士多加利用。



  稅務局也舉例表示,近來費玉清及蔡琴等知名歌手的巡迴演出,在眾多歌迷陶醉中,完美的畫上句點。類似的演唱會為市民帶來豐盛的音樂饗宴外,也為中市挹注了不少的稅收,連帶的消費人潮更為週遭商店帶來了可觀的商機。



  納稅人如果對娛樂稅方面有任何疑問需要進一步的資訊,請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4-22585000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800-086969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娛樂稅的問題。(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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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7-12
  • 點閱次數: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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