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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應儘速申報註銷稅籍以節省稅負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改建應於30日內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註銷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內停止課徵房屋稅。



  依稅法規定房屋遇焚燬或拆除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即可准自當月份起免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則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免徵房屋稅。若檢附市政府核發之拆除執照,則依據拆除日期,仍准予溯及至實際拆除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稅務局提醒轄內納稅人如有房屋拆除情形,應儘速申報註銷稅籍以節省稅負。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800-086969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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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7-14
  • 點閱次數: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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