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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免徵娛樂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並不屬娛樂稅法所指的娛樂設施,可免課徵娛樂稅。



  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並非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但上述場所如兼營電子遊戲機、視唱設施者或併設有其他娛樂設施,如投幣式娃娃機、電動搖搖馬、車等機動娛樂設施者,則屬於娛樂稅法的課徵範圍,依法應就所收票價、收費額或娛樂設施核課娛樂稅。



  稅務局呼籲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否則一經查獲依娛樂稅法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未代徵之稅款依規定追繳,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稅務局提醒業者,如有上述娛樂設施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違法遭受處罰。(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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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07-17
  • 點閱次數: 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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