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之保全登記。
民眾有欠稅未繳清,稅捐機關得就民眾相當於欠稅金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發函告知欠稅人該財產已被禁止處分,應俟欠稅繳清後,稅捐機關才會主動辦理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稅務局也表示,就現行稽徵實務,上述所稱為禁止處分之財產,係指土地、房屋及汽車等,欠稅人如因欠稅造成土地或房屋被稅捐機關辦理禁止處分,則該土地或房屋是無法辦理買賣或設定他項權利之登記,甚至會有部分銀行不接受銀行貸款。所以,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稅捐。(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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