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 新聞局 |
發佈類別: | 工務類 |
發佈內容: | 台中市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則」,經提交五月份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台中市政府即將公告實施,將使市民對建築物之使用蒙受便利,並有助於商機之提振。 主辦單位工務局建造管理課表示,有關本案經邀集建築投資公會、建築師公會等各界意見,對於免辦理使用執照變更適用原則及適用類組,均獲致共識,可提昇市民對建築物使用之便利,並有助於商機之提振,為便民、利民之重要措施,本「規則」共七項條文,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二條規定:同一戶建築物,使用類組與使用執照登載之類組不符,除出入口、走廊、樓梯外,未變更主要構造、防火區劃、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者,得依本規則規定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第三條: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1.同類同組者,但A類(公共集會類)、B類(商業類)建築物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仍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2.建築物第一層變更為 D類第五組(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業輔導等場所)、D類第二組(供參觀閱覽、會議、無舞台設備場所)、E類(宗教信徒聚會場所)、F類第二組(供殘障教養、醫療、重建、訓練等場所)、F類第三組(學齡前兒童照顧場所)、 G類第二組(政府機關、一般辦公室、事務所等)、G類第三組(一般診所、店舖、美容院等)、H類第一組(寄宿舍、招待所、安養中心等)、H類第二組(住宅、集合住宅),其使用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或非供公眾使用者。 3.建築物避難直上層變更為D類第五組、F類第二組、F類第三組、G類第二組、G類第三組、H類第一組、H類第二組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並與同戶避難層面積合計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4.建築物第一層變更為D類第一組(保齡球館、溜冰場、游泳池等),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 5.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G類第二組或第一層變更為G類第三組使用者。 6.符合建築物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第二點,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均免檢討之類組,其建築物第一層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第四條:本規則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除避難層由G類第三組變更為G類第二組外,申請人應於營業登記或立案登記前,檢附變更使用說明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使用執照影本、原核准平面圖等,向工務局申請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5/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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