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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景觀法草案出爐 市府正深入研究中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中央將制訂「景觀法」,草案業已出爐,正廣泛徵求意見之中,縣市政府將訂定景觀綱要計畫,重點景觀地區並將訂定景觀計畫,景觀改善範圍極其廣泛,台中市政府正深入研究之中。 

景觀法將以改善消除所謂「富裕中的貧窮」或「繁榮表象下的落後現象」為主要目的,草案中規定縣市政府應以行政轄區為範圍訂定景觀綱要計畫,內容包括:1.景觀資源,2.景觀系統之建構,3.重點景觀地區之指定,4.景觀保育、管理及維護原則,5.其他應加表明事項,不過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等免指定為重點景觀地區。 

以上重點景觀地區縣市政府並應訂定「景觀計畫」,內容包括:1.計畫地區範圍,2.現況及景觀要素之調查分析,3.計畫目標、課題及對策,3.景觀管制事項及基準,4.其他經縣市指定應表明之事項,重點景觀地區內達一定規模之下列開發或設施,均應經縣市主管機關循土地使用或都市設計程序審查通過,包括:交通、水利、公共開放空間、公用事業及街道家具設施、土地開發或建物興建、都市夜間照明設施。 

重點景觀地區得訂定景觀改善計畫,包括公共設施、公用設備、街道家具、公園及綠地廣告招牌及旗幟、建築物屋頂或外牆附置設施、騎樓高程、攤販、違章建築、閒置或荒廢之建築用地、施工圍籬及其他有礙景觀事項。 

縣市主管機關對景觀維護改善除依法編列預算外,並得設置景觀維護管理基金,其主要來源為:1.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2.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街道家具之收入,3.公共廣告牌收入,4.私人或團體捐獻,5.中央主管機關補助,6.基金孳息收入,7.其他有關收入。 

土地、建築物或設施之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或占用人,違反有關規定時,並訂定罰則,罰鍰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由於景觀法草案對有關之開發設施、使用之管制,及有礙景觀之改善,包括範圍極為廣泛,而責任亦相對加重,市府決深入研究,以便提出相關意見。(1/16*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3-01-16
  • 點閱次數: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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