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 新聞局 |
發佈類別: | 工務類 |
發佈內容: | 台中市政府於十七日召開之五月份市務會議中,通過「台中市臨時性展演設施許可及管理辦法」。 工務局表示,本辦法所稱臨時性展演設施,係指下列供臨時性使用之建築物或其必要相關設施: ─供商品展售、藝文展演或民俗活動所搭建之設施。 ─競選活動辦事處及其他設施。 ─房屋銷售展示中心或樣品物。 ─其他經市府工務局認定之設施。 房屋銷售展示中心及樣品屋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幢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五百平方公尺;2.簷高不得超過九公尺;3.採非防火構造者,應由境界線退縮三公尺以上。 競選活動辦事處廣告物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1.臨時廣告物應設置於空地上,且不得突出建築物;2.廣告物材質應為堅固不易破碎之材料,其支撐架須以鋼鐵管為之,不得設立竹鷹架支撐;3.於鷹架護網上設置帆布廣告,應考量都市景觀,並不得使用反光材料;4.採外架照明方式者,其燈架不得突出建築線一公尺,淨高應大於四.二公尺;5.廣告物應註明建造執照號碼;6.飛航管制區不得設置汽球廣告物。 臨時性展演設施之申請,應檢附申請書、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基地現況圖、位置圖及配置圖、設施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細部構造材料圖、消防局審查核准之消防設備圖;申請活動使用其他面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者,應製作交通影響評估,經交旅局核准;自行拆除切結書及其他必要之設備。 使用期限在一個月以內、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無頂蓋臨時舞台,或高度在四公尺以下無壁體及基礎結構之臨時攤棚,可免辦申請。使用期限在三日以內之短期展演臨時建築物面積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且申請活動使用基地面積不超過五千平方公尺者,應於竣工後檢具前述書圖文件送市府工務局備查。(5/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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