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 新聞局 |
發佈類別: | 交通類 |
發佈內容: | 台中市政府於十七日上午第六十七次主管會報結束後,立即召開五月份市務會議,通過「台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主辦單位交通旅遊局指出,至九十二年底為止,台中市小客車計約卅二萬四千輛、機車五十二萬輛,而小汽車停車位不過三萬八千八百七十六格、機車停車位僅三萬四千二百四十九格,停車格之供給遠不及停車之實際需求。而現有路外及公有路邊停車場則遭廢棄車、廣告車、無牌照車長期停放之情形甚為嚴重,更造成停車者之不便與不滿,為徹底解決此問題,增進停車格之使用頻率,乃制定「台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予以規範並作改善,其主要內容如下: ─車輛在停車格停放時間不得超逾七日。 ─車輛未懸掛車牌或懸掛已註銷車牌者,不得在停車格停放。 ─車輛停放逾七日者,由市府在車體明顯處張貼記載,限時廿四小時移出,未依限辦理者,應予保管。 ─車輛有廣告行為、在路外車場停車營業者、不依劃設之停車格停放車輛者及不依規定繳費者,市府得責令駕駛人將車輛移置適當處所;如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得予拍照及製作紀錄表後,予以移置保管。 ─車輛懸掛已註銷車牌者,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拍照及製作紀錄表後,予以移置;車輛未懸掛車牌者,依照「台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程序處理。 ─路外停車場非停放車輛而停放其他物品時,經予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時,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令,予以清除處理。 ─市府執行移置車輛時,應先封貼車門並拍照存證,於原停車地面以有色臘筆標記「某車拖吊至某保管場」字樣及聯絡電話號碼。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或拖車,並應於貨櫃或拖架上註明拖吊之時間與地點。(5/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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