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關於台中市違章建築之處理,市府有關單位正研議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以有效嚇阻新違建之持續成長。
違章建築之處理依照建築法九十六條之一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但市府多次擬訂建築物拆除費用,按不同構造訂定每平方公尺拆除之費用標準,送請議會審議,議會以違章建築之產生多由於民眾對法令不盡瞭解所致,並非均屬有意違背法令之行為,建築物強制執行拆除已使民間遭受損失,如再負擔拆除費,更雪上加霜,因此均予以退回。
以市府有限經費,所能拆除之違建,數量極為有限,以九十二年度為例,包括用人及委外拆除費,合計不過約兩千萬元,因此違章建築持續成長難以遏制,如能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拆除費用當可有效予以嚇阻。
工務局等有關單位目前正就行政執行法之有關規定,進行研議,依照行政執行法第廿七條規定違建人對違章建築應有拆除義務,執行可依間接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拆除,同法第廿八條及廿九條並規定可委託第三者代為履行,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退還其餘額或補繳差額。(1/17*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