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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臨時建物舉行展覽 將修法規範管理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在經濟不景氣聲中,台中市如繼光街、大隆路、若干其他商圈等,多搭建臨時建築物舉行展覽,以創造商機,市府原訂頒之「台中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將予以修正,將房屋展售中心(含樣品屋)納入管理,並即將公告實施。 

原「作業程序」管理範圍僅包括臨時藝文展覽、演藝場所、攤販集中場或類似場所,臨時建築物使用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申請文件包括申請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建築師委託書、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細部構造材料圖、結構計算書、拆除切結書等,現決定將房屋展售中心(含樣品)納入,並加附銷售建築物之建造執照影本。 

房屋展售中心並規定:1.其臨時建築物高度不得過九公尺,2.建築面積以該用地都市計畫所規定之最大建築面積為限,3.廣告物應集中一處設置,並註明建造號碼,5.臨時建築物結構應依申請當時法規檢討。(1/22*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3-01-22
  • 點閱次數: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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