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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夜市設置 應三個月內完成自治組織立案許可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已公布實施,其子法之「攤販集中區、觀光夜市及主題市集設置辦法」草案,業經法規會審查通過,市府即將公告實施。 

上一辦法攤販集中區之設置,應由民眾三人以上先成立籌備會,辦理推動集中區設置有關事宜,其計畫由經濟局提送攤販管理輔導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公告實施,攤販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自治組織立案許可,逾期得撤銷其設置,攤販集中區設置滿三年,其經營特色有助於台中市觀光與經濟發展,且無不良紀錄者,得指定為觀光夜市或主題市集(如玉市、花市、南北貨等)並優先安置,設置地點現有合法營業之攤販,如有多餘攤位,應收納附近地區合法營業之攤販。 

關於攤販集中區之申請設置,應提出申請書、籌備成員名冊、權屬書件包括設攤範圍周遭五十公尺地籍圖、地籍圖謄本、設攤範圍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及籌設計畫書內應含籌設理由、設攤數(至少六十攤)、攤販名冊、設攤面積、攤架設備、營業項目及時段、工程、經營管理、環境清潔、交通維持及食品衛生管理計畫與公共安全維護等,但不得有固定攤棚、攤架及固著式構造物。 

觀光夜市及主題市集申請設置,應提出設置計畫並包括:1.基本設施:水電、排水、照明、擴音設備,2.其他設施:入口意象、路面整理、攤架招牌及其他相關設備。(1/23*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發布日期: 2003-01-23
  • 點閱次數: 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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