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為維護市民健康,頃對簡易自來水事業研訂管理辦法之中。
依照自來水法規定對每日供水三百立方公尺以下之簡易自來水事業,應另定管理辦法。
主辦單位經濟局工業課表示:現辦法中對簡易自來水事業之取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設備均將予以規定,簡易自來水事業每三個月應將營運操作情形列表送市府備查,環保機關應定期檢驗水質,不符水質標準時,應令限期改善,如情況嚴重時,應令其暫停供水。
簡易自來水事業應明定供水範圍,供應區內飲用水如有餘水,始得供應其他地區,如因乾旱或意外事故,須定時供水者,應報市府核准並公告週知。
自來水事業之管理人員應接受專業訓練,事業主體應將訓練計畫及辦理情形報市府核備。
簡易自來水事業之水費得視供水區域內情況,訂定收費標準,並報請市府核定。(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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