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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主放任犬隻遊蕩 動物防疫所開出第一張罰單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其他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動物防疫所為配合處理環保局捕捉流浪犬,及查察宣導民眾有關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日前經民眾檢舉在西區附近有成群犬隻四處流浪,經動物防疫所前往稽查並對飼主開出第一張罰單。 

    動物防疫所自一月二十一日起派遣本市動物保護檢查員會同環保局辦理動物保護查緝工作,日前開出首件疏縱犬隻行政處分書罰鍰二千元及六件寵物登記限期改善勸導書,本次稽查行動,以飼主任意將愛犬疏縱於戶外及未辦理寵物登記者居多,對疏縱犬隻案件防疫所會在確認飼主後開單告發,未辦理寵物登記者則先給予限期改善。 

    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動物防疫所日前接獲多起檢舉案件,在前往西區稽查時發現有多隻犬隻在外遊蕩,為免流浪犬傷人立即予以捕捉,其中一隻在被補捉上車後,有當地住戶出面表示是其所有的犬隻要求領回,經了解該住戶平時對犬隻並未加以看管任其遊蕩,也未加裝口罩、狗鏈等,防疫所雖同意飼主領回犬隻,但仍給予開單告發,防疫所人員提醒民眾只要不是在自己住家內,即使是樓梯間、社區廣場都算是公共場所,不要以為犬隻在住家附近就不用加以防護。 

    規定中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是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犬隻。動物防疫所籲請市民飼養犬隻就應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勿將愛犬隨意疏縱戶外以免影響環境衛生及行人安全,本市動物保護檢查員將不定期加強取締,一旦查獲飼主放任犬隻在外而未採適當防護措施,將給予二千到一萬元不等的罰鍰。(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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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3-01-28
  • 點閱次數: 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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