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於十日召開的二月份市務會議中通過「台中市攤販營業許可辦法」及「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觀光夜市及主題市集設置辦法」草案即將發布施行。
「台中市攤販營業許可辦法」規定除「台中市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施行前已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外,申請設置攤販地點應符合下列規定:1.道路屬禁止停車路段、路邊收費停車格內及市場周圍二百公尺內不得設置,2.道路上不得設置,但在市府規劃之城鄉風貌工程、景觀河川沿岸、人行徒步區、攤販集中區等地點,經市府許可者不在此限,3.申請設於建築退縮之空地者,應以不妨礙通行且留設二.五公尺以上淨寬者為限。
一般性攤販設攤應取得週邊(以設攤地點為中心)卅公尺(半徑卅公尺)範圍內百分之五十以上店家及建築物所有人之同意,攤販以里為單位,十人以上者應成立自治管理委員會,不足十人者由市府指定鄰近數里合併成立,並於領得營業許可證後一個月內加入,攤販在同一營業時間不得申請多張營業許可證,攤販營業之攤棚、攤架及設備應統一規劃,其規格將另行訂定。
攤販應繳納之費用如下:1.一般性攤販(三年)許可費六千元,證照費二千元,營業人變更證照二千元,2.趕集性攤販(一年)許可費按總攤販數計,每攤一、二OO元,證照費主證一二、OOO元,副證每張二、OOO元,保證金主證廿萬元,副證每張二、OOO元,副證營業人變更證照費二、OOO元,3.臨時性攤販(二月)許可費總攤販數計,每攤六OO元,證照費主證一二、OOO元,副證每張二OO元,保證金主證廿萬元,副證每張二、OOO元,副證營業人變更證照費二OO元。
至於「台中市攤販集中區觀光夜市及主題市集設置辦法」於法規會通過後由市府發布。(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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