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依照台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利用公有土地或道路或建設物設置油管、瓦斯管、電纜、電訊管線、停車場、堆積場、廣告物…其他必要之附屬物使用者,台中市政府應收取使用費,十日召開之二月份市務會議中通過「台中市公用事業使用道路設置附著物管理辦法」及上一設置附著物「收費基準表」草案,其中之收費基準表草案,並將送請議會審議。
以上所稱「使用道路設置附著物」包括豎桿、人(手)孔、閥箱、變電箱、開關箱、交接箱、基座箱、郵筒、售票亭、候車亭、送電塔、管路(道)、洞道、電纜線及其他市府核准設置之附著物,除法令另有規定,或政府機關使用經市府同意者外,均應依本辦法向市府提出申請,市府有使用道路必要時,得要求無償拆遷或停止其使用。
已設於道路之附著物,其所有人應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向市府管理單位申報設置,並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兩年內免收使用費,議會通過收費基準後,新申請設置亦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兩年後開始收費。
收費標準係照設置物所占土地面積及對道路交通等之影響程度決定,計算公式為:土地公告現值乘使用係數乘土地面積,使用係數依照對道路交通之影響分別訂定為O.二或O.O五。(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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