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後期發展區於八十三、四年間依照當時規定,可興建農舍,但迄今瞬將十年,在未實施整體開發前,土地形同停止使用,而當時農舍至今均已老舊,亟需要修繕,市府工務局決邀集各相關單位研定「土地及建物臨時使用辦法」,以因應民間實際需求。
主辦單位工務局都市計畫課表示:研定該一辦法係根據民間反映,作為後期發展地區由目前至整體開發中間之過渡性措施,除過去興建之農舍需要修繕之外,政府並訂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或使用人,對於不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土地之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之事項,得在公共設施保留地興建臨時性自用住宅、菇寮、花棚、養魚池及其他供農業使用之建築物、小型游泳池、運動設施、供社區遊憩使用之建築物、幼稚園、托兒所、簡易汽車駕駛訓練場、臨時攤販集中場、停車場…等。
民間認為都市發展迅速,民間需求亦日益殷切,在不妨礙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原則下,後期發展地區自有土地似亦可申請興建臨時性建築,以增進提高土地之利用,並有助於經濟之發展。
都市計畫課並表示:以目前情形後期發展地區有無必要訂定「土地及建物臨時使用辦法」以及該辦法之詳細內容,將與有關單位共同商討。(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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