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交通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公有停車場累進及折扣優惠辦法」決予以修正,市府即將公布實施,修正後之辦法將更具彈性,符合實際停車管理需求。
交通局表示:該項辦法修正主要重點如下:
─第三條規定停車場得發售停車月票,並分為兩種:1.指定區段票:指得於特定之台中市公營停車場停車,2.非指定區段票:指得在任何公有公營停車場停車,有關停車月票之售價、停車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市府另行公告,修正前之辦法除對售價、停車範圍作明細規定外,指定區段票之購買並有資格之限制,辦法修正後已化繁為簡。
─第四條規定:台中市政府得視停車場之營運、停車使用率及特殊情況需要等,採折扣優惠方式收費,即可視停車場實際狀況由交通局決定或簽請市長核定採取折扣優惠方式收費,原辦法則規定使用率低於五O%之停車場或甫行開始收費之停車場,在前三個月內得採折扣優惠方式收費,由於規定過於僵化,不能針對實際需求立即採取因應措施,決定予以修正。
至於公有停車場在假日或尖峰時段仍可依照原規定採取下列兩種累進費率計費:1.第一種累進費率:第一小時以原訂費率計費(公有停車場共分為甲、乙、丙、丁、戊、己六類分別訂定費率,除己類為機車外,其餘每小時收費由廿元至六十元不等)自第二小時起每小時以兩倍計算,2.第二種累進費率:第一小時以原訂費率計費,第二小時以兩倍計算,第三小時以三倍計算,餘類推。(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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